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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
2014-10-30 14:53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交流生管理办法

 (试行)

交流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交换培养、不以获取学位为目的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流生和接收交流生两类。为更好地开展交流生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及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与目的

(一)增进不同国家、地区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尊重,促进我校交流生项目的发展。

(二)提高学生的国际交际交流能力,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涉外复合型人才与国际通用型人才。

(三)扩大学校的国际声誉,提升我校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水平。

二、形式

(一)交流学习的期限一般为1至2个学期。

(二)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的学籍不变,学分互认。

三、管理机构

(一)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为交流生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商定、实施和协调。

(二)教务处主要负责交流生的学分认定及学籍管理。

(三)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流生评奖评优、课程转换方案等工作。

(四)计财处主要负责交流生的费用收支。

(五)学生处主要负责交流生的住宿安排。

(六)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流生的推荐选拔、课程选修及接收交流生的课程教学,并协助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为交流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及申请程序

(一)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主报名、综合评定、机会均等、择优录取、分级资助”的办法,由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牵头、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在我校全日制非毕业班学生中选拔产生。

派出交流生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2. 身体健康,沟通能力强,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语言能力、自理能力和经济能力。

3. 学习成绩优良,往年综合测评成绩平均排名在班级中处于前50%。

4. 无学费拖欠和违法违纪情况。

(二)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将经审批并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名单报给合作院校。

(三)经合作院校确认后,由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通知入围学生并协助办理后期录取、护签、出发等手续。

五、派出交流生的管理

(一)学籍

学校保留派出交流生的学籍。学生离校前向教务处提交《保留学籍申请表》,学生及家长必须与学校签定《学生出国(境)项目协议书》。学生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逾期不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学籍。

(二)课程

学生出国(境)前应充分了解接收院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妥善选择并书面提交《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交流生课程转换申请表》。若接收院校可选择的课程中没有匹配课程,如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大学英语等公共课程,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意,交流生复学后须修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三)成绩及学分

1. 交流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由接收院校直接寄至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

2. 根据交流生实际修读的科目,由二级学院确定课程属性并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如成绩是百分制形式,则如实登记。如学生所修成绩以等级的形式评定,则根据下表进行百分制成绩的对换。(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酌情商定)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

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3.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酌情商定。

4. 学分绩点认定参照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四)费用

1. 派出交流生须照常缴纳我校学费,接收院校按协议给予学费减免或生活补助。

2. 派出交流生如在离校前办妥退宿申请手续,可免缴在外学习期间我校的住宿费,但学校不予保留床位。

3. 办理出国(境)手续及交流学习期间所发生的住宿、饮食、交通、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费用由派出交流生自理。(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须自行购买)

4. 接收院校所指定必须缴纳的其它费用一律自理。

(五)其他

1. 相关学院的外事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协调交流生的选拔、通知、指导及联络工作。

2. 若交流生因个人原因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同时向两校提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前归校。

3. 派出交流生按期返校后,须在两周内向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提交护照、签证复印件和书面总结(含在外照片)。有关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扩大交流生项目影响。

4. 派出交流生须以“校园使者”的身份维护学校的国际声誉,并协助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做好接收交流生的接待工作。

5.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六)具体工作流程按照《交流生报名流程简介》(附件1)执行。

六、接收交流生的管理

(一)接收交流生的人选由合作院校确定,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协助做好宣传、答疑、签证申请等工作。

(二)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负责安排接收交流生的报到注册、法律宣讲、住宿联系、卡证办理等。并联系相关学院安排好交流生的课程学习。

(三)相关学院做好教学安排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前两周为试听期,第三周后任课教师须按照我校教学要求对接收交流生进行考勤和评定。

(四)相关学院外事分管领导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课程教学及院内活动等的协调与联系。

(五)接收交流生的成绩由相关学院出具,教务处统一制成成绩单后由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寄至合作学校。

(六)接收交流生的费用按两校协议办理。

七、附则

(一)夏令营、冬令营、出国(境)实习、单向访学等项目除另行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外事办(港澳台事务办)负责解释。

 

 

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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