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书面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各系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等方面复查,由学院医疗卫生机构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况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报学生处按相关程序补办。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各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各系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后的二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教务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我院学制分三年和二年两种,三年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二年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二年。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制管理规定》另发)。品学兼优、提前修满教学设计规定学分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不能超过一年。在基准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可允许其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七条 选课程序和手续。
详见《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八条 免听免修。
详见《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九条 重修。
详见《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条 政治理论课、军训、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或免听(退役学生除外)。学生因生理原因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和参加军训,可以办理免修或免予跟班上课和军训,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并将考核成绩和学分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成绩一经评定,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课程的学时学分、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该专业教学设计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应在下学期开学准备周内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可获得课程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二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二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计,补考原则上不允许缓考:
(一)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二)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医疗部门查验,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三)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第十九条 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愈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不及格或缓考无故缺席,需重修。
第二十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及补考成绩不及格,须根据学院重修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的重修和考核。课程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课程成绩按注明的补考或重修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绩点均为“0”。
任选课课程考核不及格成绩不记入成绩单,可重选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一条 补考、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准备周内进行,由各系通知补考、缓考学生,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不准参加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设计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一学年未获学分达到或超过应修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跨学年累计未获学分达到15学分者,或入学以来重修后其未获学分的必修和限选课门数累计达到和超过五门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制的班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行政班级和住宿必须编入下一年级。编入下一年级超过2次的,应退学;凡学习跟不上原班进度者,经本人申请允许跟随下一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记载。
第二十六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采用五等计量的绩点分别为优(4.5);良(3.5);中(2.5);及格(1.5);不及格(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公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学分数)/Σ课程学分
第五章 转系(专业)、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审批权在学院。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转系(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系(专业):
(一)学生经严格考核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退伍复学学生按规定可选择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系(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在修读本专业一学期后,第二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情况除外),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学生转系(专业)须本人申请,由所在系同意,拟转入系组织考核、讨论同意,报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本系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修满原专业该学期或学年教学设计所规定的学分。
(五)经核准转换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可以平级转,一年级以上学生应降级转。降级转的学生遇有已学过课程,凡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的可办理免修,其他已学课程的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02]125号)和《关于近期我省高校新生学籍管理情况的通报》(粤教高[2004]116号)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五年、二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总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确因病需休学一个学期且复学后希望跟随原班就读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仍按休学一年处理:
(一)学期初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休学期间的课程须加强自学和参加下学期重修,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在下学期末通过不少于1/3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院医疗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制班级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开学预备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
(四)学生休学中途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所在专业的专业主任协助制定《课程修读计划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年所选课程未获学分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四)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基准学制两年以上者;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六)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违反校纪校规达到退学条件者。
根据上述条件第(一)至(八)款而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余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已送达。退学学生的名单要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明书。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的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明书和退学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学生要认真执行教学设计的规定,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习和学院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准假后始有效。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者,要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需持本院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后者同时需院医疗部门验证);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
(二)学生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含3天)由系主任审批,连续或累计4天以上由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学生办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规定审批。
(四)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院内、外有关单位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五)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请假时间无论长短,均须报系主任审批,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六)学生在假日或节日,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需早离校、晚返校者,须经系主任批准。
(七)确有急事、急病来不及请假,应在事后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办理补假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院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4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计算为旷课1学时)。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予以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予以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或连续两周以上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各系初审,教务处终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设计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专业教学设计规定的相应计算机、外语、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学完专业教学设计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良者,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其所在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和院领导批准。学籍有变动的学生,按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未获毕业资格的学生可申请延期毕业,或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根据专业教学设计规定,修业期满而未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一般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院补做,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或两年内不申请重考和补做者,不准再重考或补毕业设计(论文)。
(二)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虽经补考和重修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申请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毕业后重修或重考,所有重考成绩及格者,可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按教学设计应修课程成绩合格者,要求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十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求自费出国学习,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查提出意见,送教务处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获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持护照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习证明。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的,最多可准许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满,没有申请复学的,取消其学籍资格。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不到系和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十一章 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其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处理的事项,当事人以违反本办法为由,申请复议的,学院不予支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