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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4-10-30 14:38  

深信院〔201298

深信院〔201298

 

校内各有关部门: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指导我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我校家庭经济确实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人是指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生每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贷款的用途限定为在校生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副处长,计财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具体由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负责。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办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处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处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生处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  二级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二级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条件、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入学通知书或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

4.诚实守信,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

5.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明确了解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6.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目前没有不及格科目;

7.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8.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行为的学生,不予推荐:

1.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学校处分;

2.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

3.由于非疾病等原因停学;

4.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贷款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以下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1.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必须清楚显示学生姓名、学号、相片三项内容。如果新生未能及时办理学生证,则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复印正反两面)。

3)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家庭户口本首页是指有当地公安局盖章、有家庭住址的那页)以及家长单页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需注明“本人保证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学生本人签名。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要求提交原件与一份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加盖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

3.《家长承诺书》

要求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家长必须亲笔签名承诺,并详细填写家庭电话及联系地址。

4.成绩单

大二学生(大三学生银行不接受申请)必须有教务处盖章的入学以来的所有考试成绩(新生不需提供)。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父母伤残、下岗、重大疾病诊断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以上资料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不能使用传真原件,同时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 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 二级学院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各二级学院组织审核合格的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对所填写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审批。

5.学生处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报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处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一式三份)与贷款借据,并对学生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  学生处根据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经办银行将学生的学费贷款直接划入我校提供的学校学费收取帐号中。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因参军休学期间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1. 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

2.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含参军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 如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的,自学校向其发出办理相关手续要求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 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处核准银行提供数据报教育局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划拨至银行。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处助学办公室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专升本”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报助学中心,经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处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二级学院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学生处,由学生处通知银行停止发放贷款,银行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各部门必须在学生处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学生处。

二十八条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办银行终止对其贷款:

1. 退学、被开除学籍及死亡者;

2. 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者;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 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5. 因经济收入变化自愿终止合同者。

贷款合同终止后,原所借贷款的本息依然由借款人偿还。其中:属于12情形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所借贷款;属于345情形者,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商定偿还的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休学、试读期间,经办银行可中止对其发放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处、二级学院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签订由银行制定的《还款确认书》,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确定贷款学生的还款计划,明确每个贷款学生偿还本息的时间。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二条  学贷中心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三十三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生处经常与银行保持联系,了解毕业生还款情况,协助银行催缴还贷工作。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生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 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教育局助学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教育局助学管理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二级学院贷款工作小组和学生处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校  助学贷款  办法  通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710日印发

  拟稿人:廖春喜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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