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首页  学校基本信息  财务信息公开  招生信息公开  学生服务公开  教学质量信息  对外交流合作 
学生服务公开
 学生服务公开 
学生服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服务公开>>学生服务公开>>正文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10-30 14:37  


深信院〔201297

 

 

关于印发《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部门: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奋发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生认定办法(试行)》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推动我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资助与奖励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副处长,计财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具体由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负责。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具体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统一管理、协调全校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活动。具体工作职责有:

1. 组织二级学院宣传国家有关资助政策;

2. 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及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3. 负责复核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建立校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及相应的资助管理系统;

4. 根据学校相关资助文件,做好“奖、勤、助、贷、补、减、缓、免”及“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

5. 指导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专题教育。

第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办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各项资助项目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有:

1. 具体负责各项资助政策落实;

2. 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具体工作;

3. 负责建立本学院贫困生库和资助档案以及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信息沟通工作。

4. 负责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

5. 负责跟踪、监督、检查受助学生,建立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受资助学生档案,并上报学生处。

第三章  资助体系及项目

第九条  我校资助体系由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校长助学金、学杂费缓交及学费减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捐助方面构成。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其他项目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财政贴息,由国家指定的经办银行承办的一项重要的资助政策。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市教育局助学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及《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依据《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评定。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是对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勤工助学活动按《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困难补助是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进行的补助或根据学校及上级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政策性专项补助措施。临时困难补助是对遭遇临时的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进行的一种应急性资助手段。

第十六条  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学生处资助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一般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元。

第十八条  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申请减免学费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街道、乡以上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经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调查审核,报学生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学费减免参照《深圳信息职业技术院学生学费减免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交部分或全部学杂费(在校生每学年开学前申请,新生报到时申请),签署承诺书,确定缴费最后期限,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益补充。此项资助一般由二级学院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推荐,学生处会同资助方确定具体资助办法并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名单。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必须做好与资助方的交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凭本人申请和有关家庭困难的证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中的具体资助对象:

1. 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

3.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面向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 勤工助学面向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 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政策性专项补助或应急性资助手段,面向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临时的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6. 学费减免主要面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减免的学生;

7.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据资助性质和资助者意愿确定资助对象;

8. “绿色通道”仅适用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大一新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资助机构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变化调整贫困生档案。为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学校可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年获得资助总额情况,调整该学年学生其他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将对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各项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进行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归还减免的费用、享受的补助及贷款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予以降等级(减少)或终止(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

1.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 受党团组织或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多门课程不及格者;

4. 生活不节俭,有抽烟、酗酒、打电子游戏等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

5. 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6.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者;

7. 其他应该取消资助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款项直至取消其受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所有申请减免学费以及困难补助金的学生原则上需先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项目。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学杂费缓交的学生逾期不补交学杂费或未经批准没有按时缴清学杂费者,按《学生缴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校  学生  资助  办法  通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710日印发

  拟稿人:廖春喜                             (45)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