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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10-30 14:35  

深信院〔201295 

深信院〔201295

 

校内各有关部门: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的宏观领导和政策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副处长,计财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执行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统一管理、协调全校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工作职责有:

1. 有权调整或停止影响学生专业学习的勤工助学活动;

2. 确定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做好与校内、校外各单位的协调工作,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学生和用工单位、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依法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4. 负责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筹备,配合学校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办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各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思想指导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有:

1.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2. 协助学生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核查的工作;

3. 积极向学生处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专业学习及日常生活情况。

第九条  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有:

1. 负责向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岗前职业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及纪律培训;

2. 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安全,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学生处联系;

3. 每月初将上月的《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与《勤工助学津贴表》交到学生处,以便及时做好勤工助学酬金的计算工作。

第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传销活动、有毒有害的危险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学校、用工部门有责任和权力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既要尽力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人。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 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的用工申请。

1. 用工部门认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要详细注明用工岗位、岗位性质、用工理由、用工时间;

2. 用工部门负责人签署《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后,报送学生处;

3. 学生处接收《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后,每年9月份统一审核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审定岗位数量;

4. 各用工部门招聘勤工助学的信息统一由学生处发布。

第十五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

1.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填写好勤工助学推荐表,由所在学院学生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凭推荐表到用工部门应聘;

3. 用工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六条  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收集由用工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学生勤工助学津贴表》,并计算、审核酬金,报计财处直接打入勤工助学学生帐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特困生可双岗。

第十九条  严禁学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私自招工。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再由学生处公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并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所在学院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并报学生处备案,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日常的监督、管理。

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2.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3.及时与用工单位取得联系,并根据其从事的具体工作做好相应的指导和疏导;

4.对勤工助学环境恶劣、可能发生事故的用工,应坚决阻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固定岗位酬金为每月200元人民币。每个岗位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 用工部门不能随意延长用工时间。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纪律要求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各用工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保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影响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工作态度端正,自尊、自爱、自重,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自觉地接受实践锻炼。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名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实事求是向学校及用工单位(部门)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并将表彰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评奖资格,扣发其当月工资,情节严重,予以辞退。

1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者,不听从用工单位(部门)安排者;

2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者;

3在勤工助学期间,两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

4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5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部门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校  勤工助学△  办法  通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710日印发

  拟稿人:廖春喜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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