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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试行)》的通知
2014-10-30 14:32  

深信院〔200573 

院内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试行)》已作修改,并经学院第14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应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提出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错误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在校就读期间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宣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缓发毕业证书,待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由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学院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条 在决定给予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经主管院领导核准后,也可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违规、违纪以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 违规、违纪以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规、违纪构成处分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 违规、违纪以后自动接受学院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违规、违纪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 违规、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违规、违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况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具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以外,应当按照本条例对违规、违纪行为分别处理,在数项处分中最高等级处分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根据处分的种类,从处分之日起一学期(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或者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煽动罢课的,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参与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成立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非法传销和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者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因违法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旷课时数(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四学时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累计3次计算为旷课1学时),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考试违纪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或者学习、实验、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作案价值达一定金额,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第二十五条 偷窃试卷的,或者偷窃、伪造文件、公章、档案等,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分别予以以下处分

()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损坏学校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常违章乱张贴,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聚众打麻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致伤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阅览室、宿舍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生活作风越轨,破坏社会生活秩序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有调戏、侮辱妇女或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男女同学发生不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者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违规、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使用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者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用电屡教不改或者违章用电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因违章用电或者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乱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或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者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者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校园内私自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听从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不服从教育、管理,侮辱,漫骂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或者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理学生各类违纪事件的部门、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及各系负责处理,党委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办等部门协助进行相关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由系审核决定并公布,报学生处备案。

()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处提出建议,或由学生处征求学生所在系意见后提出建议,通过学生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处提出建议,或由学生处征求所在系意见后提出建议,通过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原因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市教育局党委和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材料统一汇总到学生处归档。根据管理权限,需经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的,由学生处统一上报。

第四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由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并由政治辅导员填写《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办公室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处和学生所在系。学生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会同学生处及主管部门共同调查,案情查清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有关系部应在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系未按规定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或处理不当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系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系部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 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意见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发文公布。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由作出处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学生政治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受处分的同学对于同一事件、同一处理结果提出复议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予以办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具体情况在系或者学院范围内公布,并由作出处分的部门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违纪学生的检查和各级负责单位研究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应填写召开会议的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作出处分的单位打印单行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包括基层单位处理意见)、学生处分呈报表、本人检查及有关材料各一份。

(六)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原由学院发布的《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试行)》(深信院〔20044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   处分条例△  通知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712日印发

  拟稿人:赵伟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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