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4年12月19日学院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5年1月21日学院党委会讨论修订,2007年1月25日学院党委会第二次讨论修订,2007年10月30日学院党委会根据市政府法制局修改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治教,促进学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校址:广东省深圳市泥岗西路1068号。
第三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2002年4月19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12月,教育部批准学院为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并实行民主管理。学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学院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为:立足深圳,服务社会,面向信息产业生产和管理第一线,培养培训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熟练技能的高级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以三年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学院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承担面向本市的高职教育、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七条 学院专业设置按照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以电子信息类专业为重点,大力发展软件专业。
第八条 学院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加强科学发展观教育的同时,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学院实施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模式,紧密跟踪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注重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内容来充实教学、教育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按照“能力本位”的教学原则,切实加强实践环节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形成高职教育和本院的教学特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增强学生适应就业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完成。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负责和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院长。学院的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据有关组织管理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对师生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
(六)签发学院文件,审批各项开支。
(七)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教职员工生活,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八)开展与省内外高校的联系,组织校际间的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教学职能部门设系、部;科研职能部门设研究所、研究室;行政职能部门设处、室。
学院附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按《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人员精干、一专多能、专兼结合、提高效益的原则,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教职工队伍。
学院与受聘任的教职工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聘任期,以及调整合同的手续。
第十七条 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院尽可能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支持教师自学提高学历、学位档次和专业知识水平。
学院可根据聘任合同规定,对受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学位档次和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后勤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已由社会提供服务的后勤工作,学院应按合同予以检查、监督、以保证师生员工应享有的服务质量,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深圳市人民政府拨款为主,以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和校办产业、社会教育服务收益为辅。
第二十条 学院财产系国有资产,按深圳市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二)学院存续期间对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资金、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财产和学院合法收益依法占有、合法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学院依法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学院对深圳市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落实本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院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期向深圳市提供毕业生。
(三)学院主动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使毕业生符合社会要求。
(四)学院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资源,举办非学历教育,为在岗人员的继续教育服务。
(五)按照深圳市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六)学院未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改变学院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使用、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是学院行政部门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学生会通过各种形式支持行政部门工作。
第七章 党政和群众团体
第二十七条 学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支持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学联、工会和妇委会在学院建立其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院长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院党委讨论同意,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呈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本章程修改的程序相同。
附件2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起草说明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2004年12月19日学院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5年1月21日学院党委会讨论修订,2007年1月25日学院党委会第二次讨论修订,2007年10月30日学院党委会根据市政府法制局修改意见修订。